宁医发〔2023〕103号
关于调整口腔颌面诊疗及手术类等部分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医保局各相关处室、单位,各医保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和民政局、财政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部署,经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调整程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口腔颌面诊疗及手术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口腔颌面诊疗及手术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1),调整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
二、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口腔颌面诊疗及手术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层医疗机构参照一类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类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价格执行。
三、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参照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低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按实际价格执行。
四、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医保对接工作。各级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五、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2日起执行。
附件:1. 部分口腔颌面诊疗及手术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等医疗服务项目调价方案
2. 部分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类医疗服务项
目调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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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2月15日
宁医发〔2023〕103号关于调整口腔颌面诊疗及手术类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docx